(2013)惠博法宁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扬州市伏特钢杆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伏特钢杆照明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纸签发人发邓远标2013-4-27核稿人稿件正确,请院长审批胡海林2013年4月22日拟稿人拟稿单位刘勇2013年4月22日机密等级内部附件印发份数发行范围及范围:份数:8份文件编名(2013)惠博法宁民初字第21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宁民初字第21号原告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常平镇横江厦村。法定代表人李旭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建焕,女,汉族,1980年10月1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刘洋,男,汉族,1985年6月11日出生,住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被告扬州市伏特钢杆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送桥镇工业开发园区。法定代表人刘骏。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市伏特钢杆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扬州市伏特钢杆照明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22元减半收取2511元,由原告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海林审 判 员 刘 勇人民陪审员 叶秀婷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赖瑜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