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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冀民一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刘某与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冀民一初字第366号原告刘某。被告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好,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立珍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计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