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冀民一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刘某与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冀民一初字第366号原告刘某。被告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好,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立珍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计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