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0078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0786号原告陈某某,女,198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赵艳萍,西安市临潼区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任某某,男,198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涛人民陪审员 朱宝发人民陪审员 马清杰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于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