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仑柴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林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柴民初字第41号原告:林某(又名林珊珍)。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对被告郑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 判 员 严学军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舒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