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执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王业江与吴仁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业江,吴仁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岳执字第00105号申请执行人:王业江,农民。被执行人:吴仁燕,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业江与被执行人吴仁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吴仁燕长期外出务工,具体地址不详,且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岳民一初字第000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提出申请,要求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东岳审判员 芮泽青审判员 祝升龙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修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