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府刑初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判决书106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府刑初字第00106号公诉机关府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2012年9月8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府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月7日被府谷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府谷县人民检察院以府检刑诉(2013)第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侯虹、徐海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9日21时,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陕KFAX**丰田牌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府谷县河滨路城区中队路段时,交警大队城区中队民警刘占军、师毛旦例行检查时发现李某���满身酒气,涉嫌酒后驾驶,随即将其带回在队醒酒,对涉嫌酒后驾驶的被告人李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38.2mg/100ML,后执勤民警将涉嫌酒后驾驶的被告人李某某带到府谷县中医院提取血液中的酒精浓度,检验结果为116.8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相关规定,车辆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明显大于80mg/100ml,属醉酒驾车,被告人李某某属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并提交了酒精浓度色谱分析报告、酒精浓度检测报告以及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请求依法予以惩处。并提出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两个月至四个月拘役,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当庭认罪,且有驾驶证查询结果、府谷县公安局交警呼出气体酒精浓度检测报告、色谱分析报告、酒精浓度检测报告、告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成立。鉴于其系初次犯罪,归案后认罪态度一直较好,又自愿交纳罚金,故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判处其拘役两个月到四个月的量刑符合被告人的罪责,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王 霞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二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