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中一法张民一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万建君与朱超峰、陈伟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建君,朱超峰,陈伟文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一法张民一初字第155号原告:万建君,男,198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委托代理人:万方,男,197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告:朱超峰,男,1972年10月4日出生,住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被告:陈伟文,男,1967年10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台山市,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原告万建君诉被告朱超峰、陈伟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明:2012年4月13日,朱超峰、陈伟文共同盗窃车牌号为皖F×××××的斯达-斯太尔牌ZZ3251M3649W型重型自卸货车一辆,后将该车拆卸后销赃并瓜分赃款。同年11月23日,本院作出(2012)中一法刑二初字第103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朱超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陈伟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机动车行驶证显示,车牌号为皖F×××××的斯达-斯太尔牌ZZ3251M3649W型重型自卸货车的所有人为淮北市凯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本院认为:万建君并非车牌号为皖F×××××的斯达-斯太尔牌ZZ3251M3649W型重型自卸货车的所有人,其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其起诉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万建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 逵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浚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