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磐民一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苑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一初字第374号原告苑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苑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苑某某以被告陈某某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苑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承担150.00元,退回原告150.00元。审判员  高清林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邢晓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