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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费执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王娜与黄金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娜,黄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费执字第371号申请执行人王娜,居民。被执行人黄金荣,居民。申请执行人王娜与被执行人黄金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已立案执行。本院依法于2012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冻结)被执行人黄金荣及同住家庭成员的存款1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收入(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协助执行通知书)。二、冻结存款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不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三、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逾期对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即失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安亮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爱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