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402民特字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9-12-16
案件名称
贾惠琴要求宣告张志杰死亡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当事人
贾惠琴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咸秦民特字第00003号申请人贾惠琴。 申请人贾惠琴要求宣告张志杰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贾惠琴于2012年4月7日来院称,其丈夫张志杰自2008年走失,至今下落不明,因此向本院申请宣告张志杰已死亡。 经查:张志杰。1968年12月27日张志杰与贾惠琴登记结婚。2008年3月25日张志杰从住处走失,经申请人贾惠琴和其他亲属多方查询,但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4月2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张志杰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1年,现已届满,张志杰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张志杰自出走之日至今已5年时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及其亲属多方查找,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贾惠琴作为张志杰之妻,现申请宣告张志杰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张志杰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任伟圣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亚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