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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兖民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张洪英与李宗元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英,李宗元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兖民初字第429号原告:张洪英,兖州市聚朋饭店业主。被告:李宗元,兖州市第十三中学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英与被告李宗元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张洪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宗元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洪英撤回对被告李宗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8元减半收取104元,由原告张洪英负担。审判员 田 新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会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