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兖民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张洪英与李宗元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英,李宗元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兖民初字第429号原告:张洪英,兖州市聚朋饭店业主。被告:李宗元,兖州市第十三中学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英与被告李宗元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张洪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宗元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洪英撤回对被告李宗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8元减半收取104元,由原告张洪英负担。审判员 田 新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会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