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蓝民初字第0039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任忠贤与马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宗贤,马军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蓝民初字第00398号原告任宗贤,男,195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马军军,男,28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宗贤诉被告马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宗贤在本院指定期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任宗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国武审 判 员 王军权代理审判员 马小娜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薛小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