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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刑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闫某某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陕西省佛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佛刑初字第00008号公诉机关佛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闫某某,女,1971年10月22日出生,2013年1月30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佛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佛坪县人民检察院以佛检公刑诉(20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对被告人单处罚金。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剑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佛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21日,被告人丈夫某某某以8000价格购买了本村某某某的自留山。2012年12月21日至28日,被告人闫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形下,雇请某某某、某某某在某某某自留山内采伐栎类树木404株,截成原木412根,准备生产袋料香菇。案发后,经现场勘查鉴定,涉案林木蓄积13.5574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以下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大河坝镇林业站报案记录。(2)闫某某供述。(3)证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证言。(4)某某某林权证、收条。(5)大河坝镇林业站证明。(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7)扣押决定,佛坪县公安局涉案财物登记保存清单。(8)作案工具斧头、弯把锯各一把。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违犯林业资源管理制度,未经批准擅自采伐购买他人林地内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佛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闫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二、作案工具斧头、弯把锯各一把,涉案原木412根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