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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弋民一初字第0063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刘启华与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异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启华,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弋民一初字第00634号原告:刘启华,女,汉族,1962年6月19日出生,住芜湖市镜湖区。被告: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法定代表人:俞延钢,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启华诉被告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提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不是工程款纠纷,管辖法院应当是被告所在地法院,认为本案应当移送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洪涛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新附适用的法律条款: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