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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刑执字第223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俄的么力外运输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俄的么力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2230号罪犯俄的么力外,又名俄的么里歪,女,1965年3月2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文盲,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服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2日作出(2008)川凉中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俄的么力外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0日作出(2008)川刑终字第7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7日作出(2011)川刑执字第68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减刑后刑期起于2011年5月27日止于2029年5月26日。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于2013年3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俄的么力外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40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俄的么力外在服刑期间,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俄的么力外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二八年四月二十六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佩审判员 牟世清审判员 任华芬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