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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故民一初字第188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曹某甲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曹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故民一初字第1887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洪建,顺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某甲,职工。委托代理人曹某乙委托代理人张成义,故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曹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以双方已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 判 长  苏建平审 判 员  袁庆芝人民陪审员  梁 瑞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袁俊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