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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069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云飞与王亮、茆年骄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飞,王亮,茆年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云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民初字第0695号原告张云飞,;。委托代理人张道良。被告王亮,;。被告茆年骄,;。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慧,女,1981年8月22日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云支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苍梧路1号。负责人孙正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鹏。原告张云飞与被告王亮、茆年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云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灌云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时恒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云飞的委托代理人张道良、被告王亮、茆年娇的委托代理人孙慧、被告人保灌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XX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云飞诉称,2012年9月19日00时05分,原告张云飞驾驶电动自行车与被告王亮驾驶的苏G×××××号小客车前部相碰撞,苏G×××××号小客车车主为被告茆年娇,事故致原告张云飞受伤治疗。事故认定为原告张云飞负主要责任,被告王亮负次要责任。被告车辆在被告人保灌云公司投保交强险,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亮辩称,鉴定费、诉讼费及相关的施救费我方已经赔偿了1470元。其他的损失与我方无关,由保险公司来承担。被告茆年娇辩称,鉴定费、诉讼费及相关的施救费我方已经赔偿了1470元。其他的损失与我方无关,由保险公司来承担。被告人保灌云公司辩称,发生事实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肇事车辆在投保没有异议,不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9日00时05分,原告张云飞醉酒后驾驶苏G0666**号电动自行车沿新浦区朝阳东路路口南侧人行横道由西向东闯红灯行驶至朝阳东路路口处与沿郁州路由南向北行驶的王亮驾驶的苏G×××××号小客车车辆前部相碰撞,致张云飞受伤,双方车辆损坏。2012年9月21日经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新浦二大队认定:原告张云飞负事故主要责任、王亮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张云飞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1989.13元。2012年12月31日,经连云港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张云飞2012年9月19日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致左肩胛骨撕脱骨折;右肘关节撕脱骨折。上述损伤的医疗时限(包括休息期)肆个月,护理、营养期贰个月,后续医疗费以实际发生为准。原告支付鉴定费1300元。原告电动自行车经连云港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损失为1610元。原告支付鉴证费50元。另查明,被告车辆在人保灌云公司投保交强险。被告王亮、茆年娇已经赔偿原告鉴定费、诉讼费、施救费147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举证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价格鉴证结论书、鉴定费票据等证据在案为证。本院认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及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王亮驾驶车辆在被告人保灌云公司投保交强险,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首先由被告人保灌云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的损失由被告事故双方按照责任分担,被告王亮驾驶机动车应承担40%赔偿责任。原告张云飞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综合确认如下:1、医疗费1989.13元,有原告举证的病例及医疗费票据等在案为证;2、营养费每天20元计算60天为1200元;3、误工费计算4个月为8780元;4、护理费计算贰个月为4390元;5、电动车损失为1610元,有鉴定结论在案为证;6、鉴定费等1350元;7、交通费酌定为100元。上述费用中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财产损失等共计17969.13元应由人保灌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鉴定费1350元、施救费、停车费及诉讼费被告王亮已经承担1470元,故对此不再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云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云飞赔偿款17969.13元。二、驳回原告张云飞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按照责任比例已经由被告王亮承担部分且已经支付原告张云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审判员  时恒雨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韦 玲附: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缴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0301040009094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