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执字第0222-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安执字第0222-1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1940年12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75年1月24日生,汉族。马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8月20日审结,该案(2011)安民铜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杨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冯某某(杨某某之妻)在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铜冶信用社的存款11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向东审判员 郑石成审判员 王庆林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 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