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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莫XX与桂林市XX镇XX鞋厂、黄XX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XX,桂林市XX镇XX鞋厂,黄XX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315号原告莫XX,19XX年X月XX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蒋X,桂林市XX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桂林市XX镇XX鞋厂,住所地桂林市XX镇XX区内。负责人张XX,该厂投资人。被告黄XX,19XX年X月XX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莫XX与被告桂林市XX镇XX鞋厂、黄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莫XX于2013年4月22日以诉讼主体不明,待主体查明后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权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XX撤回对被告桂林市XX镇XX鞋厂、黄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莫XX负担。审 判 长  韩 艳人民陪审员  赵生付人民陪审员  侯有喜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素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