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莫XX与桂林市XX镇XX鞋厂、黄XX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XX,桂林市XX镇XX鞋厂,黄XX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315号原告莫XX,19XX年X月XX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蒋X,桂林市XX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桂林市XX镇XX鞋厂,住所地桂林市XX镇XX区内。负责人张XX,该厂投资人。被告黄XX,19XX年X月XX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莫XX与被告桂林市XX镇XX鞋厂、黄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莫XX于2013年4月22日以诉讼主体不明,待主体查明后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权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XX撤回对被告桂林市XX镇XX鞋厂、黄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莫XX负担。审 判 长 韩 艳人民陪审员 赵生付人民陪审员 侯有喜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素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