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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中法知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陈发、陈姿文、黄国华、珠海市侠客行网吧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41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陈发,陈姿文,黄国华,珠海市侠客行网吧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中法知民初字第41号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洲。委托代理人:区德龙。委托代理人:郭锦霞。被告:陈发。被告:陈姿文。被告:黄国华。被告:珠海市侠客行网吧。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陈姿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发、被告陈姿文、被告黄国华、被告珠海市侠客行网吧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发代理审判员  孙志人民陪审员  卞莉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戴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