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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灞执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雷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某,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灞执字第00126号申请执行人杜某某。被执行人雷某某。申请执行人杜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本院(2009)灞民初字第1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雷某某给付案件款10000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雷某某因病死亡,其妻独自抚养两名幼子、及家中老人,现其父及其妻同意协商此案,案件款10000元未受偿。由于履行期限无法确定,故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灞执字第0012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真实可靠可供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建正代理审判员  魏峰波代理审判员  吴 波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