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万民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张忠义与李艳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忠义,李艳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民保字第8号申请人张忠义,男,195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尖草坪区。委托代理人张永明,男,系申请人张忠义之子,汉族,住太原市尖草坪区。被申请人李艳峰,男,197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五台县。申请人张忠义因与被申请人李艳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法院对被申请人李艳峰驾驶的XXX号小型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李艳峰驾驶的XXX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武建芬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建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