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枣阳兴民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诉被告朱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朱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枣阳兴民初字第00026号原告孙某。被告朱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朱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3年4月10日以朱某将借款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回对被告朱某、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16元,减半收取1008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泽均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正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