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桐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嘉兴嘉晶电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嘉兴嘉晶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桐保字第3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园林路44号。负责人韩惠良,行长。被申请人:嘉兴嘉晶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凤栖中路110号。法定代表人:杨建松,董事长。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因与被申请人嘉兴嘉晶电子有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60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嘉兴嘉晶电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保全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为二年。保全期限自查封、扣押、冻结之日起计算。期限届满,财产保全的效力消灭。申请人若需要延长保全期限的,可在期限届满前书面向本院申请延长期限,可延长期限为前述期限的二分之一。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东尚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行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