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商初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瑞安市瑞温快速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瑞温快速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534号原告瑞安市瑞温快速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银松。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旭峰、叶瑞瑞。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娄锦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白福造、黄慧洁。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瑞温快速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瑞安市瑞温快速运输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安市瑞温快速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58元减半收取729元,由原告瑞安市瑞温快速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戴亦蕾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张晓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