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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淳执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罗某某、李某某与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某,李某某,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淳执字第00028号申请人罗某某,女,生于1973年5月12日,汉族,农民。申请人李某某,男,生于1996年7月24日,汉族,学生,系罗某某之子。法定代理人罗某某,女,生于1973年5月12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住所地淳化县南新街。负责人鲁某某,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2013)淳执字第00028号罗某某、李某某与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执行标的为60000元及受理费500元、执行费17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利息。现双方当事人在本院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先将已退还的保险费31860元交纳给被执行人,由被执行人上报后给付申请人91860元,执行费由申请人承担,且已实际履行。案件受理费500元因申请人提出应为1300元,并已向审判人员提出补正,暂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淳化县人民法院(2012)淳民初字第00289号民事判决书中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赔偿罗某某、李某某60000元部分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新兵审判员  王整风审判员  张艳艳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海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