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执字第353-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李玲与福建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柯志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玲,福建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柯志雄,李亚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执字第353-2号申请执行人李玲。被执行人福建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江区国货西路148号亚华大厦16层。法定代表人胡杰碧,董事长。被执行人柯志雄。被执行人李亚寿(曾用名:李克非)。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南市民二终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面履行。本院于2013年3月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福建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城美域项目部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东支行账户为35×××16的银行存款550000元。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福建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城美域项目部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东支行账户为35×××16的银行存款5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全军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