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达渠民初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黄某余与刘某珍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余,刘某珍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达渠民初字第837号原告黄某余,男,汉族。被告刘某珍,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余诉被告刘某珍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黄某余负担。审判员 李庆国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玉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