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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达渠民初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黄某余与刘某珍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余,刘某珍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达渠民初字第837号原告黄某余,男,汉族。被告刘某珍,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余诉被告刘某珍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黄某余负担。审判员  李庆国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玉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