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民初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初字第650号原告:赵某某,男,1985年7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某,女,198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赵某某于2013年3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于2013年3月23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某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志民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