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洛南民初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洛南民初字第00140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叶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婷,陕西彩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长 冀 明审判员 王亚锋审判员 陈英良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锋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