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行审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03-09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卫生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4)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卫生局,翁建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甬仑行审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卫生局。法定代表人丁志良。被执行人翁建曦。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卫生局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2年10月25日作出的甬仑卫医罚(2012)0028号行政处罚决定,要求被执行人翁建曦缴纳罚款3000元。本院于2012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宁波市北仑区卫生局作出的甬仑卫医罚(2012)0028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等事项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准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卫生局作出的甬仑卫医罚(2012)0028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卫生局作出的甬仑卫医罚(2012)0028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文静审 判 员 余绍平代理审判员 毛 蔚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朱玲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