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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秦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02-22

案件名称

北京华泰复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华泰复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秦民初字第15号原告北京华泰复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法定代表人林述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晓龙,河北勤有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伟,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法定代表人薛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奕晗,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马跃,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华泰复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北京华泰复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华泰复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华泰复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860元,减半收取83930元,由被告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杨连升审判员  卜庆武审判员  刘子明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鹤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