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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威经技区民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威海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世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世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经技区民初字第300号原告威海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昆明路23号。法定代表人黄海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爱平,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平,公司职员。被告张世玺。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世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威海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晓 文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许竞文存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