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三初字第0054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周锡龙诉陕西晋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山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锡龙,陕西晋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山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三初字第00546号原告:周锡龙,男,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浙江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员。委托代理人:孙武胜,陕西法苑法律咨询服务部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晋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尤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姬香琳,陕西正义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山兵,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晋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委托代理人:姬香琳,陕西正义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锡龙与被告陕西晋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山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锡龙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锡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锡龙撤回起诉。诉讼费4220元,减半收取2110元,由原告周锡龙负担。审判长 刘淑芳审判员 杨建刚审判员 门智民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