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民初字第0055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民初字第00554号原告王某某,男,1961年9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某,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忠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