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鸠执字第316-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汪庆与汪根火、徐德水、章银花、芜湖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芜湖天宇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工程大学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庆,徐德水,章银花,芜湖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芜湖天宇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工程大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鸠执字第316-1号申请执行人汪庆,男,198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理人汪根火,男,1952年11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徐德水,男,1971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被执行人章银花,女,198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芜湖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芜湖天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安徽工程大学,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上列申请执行人因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鸠民一初字第015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芜湖天宇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9085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根生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山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