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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灞执字第0039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陕西某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陕西某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灞执字第00399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原西安某某化工厂职工,现住西安市某某区某某路某某某号院某某某号。被执行人陕西某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某某路某某号。法定代表人高某某,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本院(2012)灞民初字第01916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申请人郭某某向本院提出撤案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灞执字第0039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育东审 判 员  王立军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梁 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