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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龙法民一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廖某诉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民一初字第264号原告廖某,男,198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葵涌街道亚迪村。委托代理人单新凤,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女,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龙福一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原、被告已于2013年4月18日向龙岗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88元,减半收取119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庆山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添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