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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商初字第074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翔安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与赵忠兵、徐传玲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翔安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赵忠兵,徐传玲,连云港市金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邱礼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商初字第0744号原告连云港市翔安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宁工贸园。法定代表人韩家平,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喜军,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忠兵。被告徐传玲。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广根,男,1961年7月27日生,汉族。被告连云港市金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海宁中路半山雅苑1-36号。法定代表人XX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晓冬。被告邱礼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市翔安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忠兵、徐传玲、连云港市金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市翔安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永红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