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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执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05-24

案件名称

崔香恋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桥支公司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香恋,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桥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武执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崔香恋,女,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武强县。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贺冲,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桥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云瑞,经理。本院在执行崔香恋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桥支公司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申请执行人申请事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崔香恋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桥支公司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第一、二、三、四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昆奇审 判 员 殷 力代审判员 徐小勇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麻志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