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五民二初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薛正保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正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五民二初字第00118号原告:薛正保,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委托代理人:邓衍璐,安徽淮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不详。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正保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正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8元,减半收取为71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云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