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肇宁法民二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李世耀与冯新强、梁泽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耀,冯新强,梁泽洪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肇宁法民二初字第48号原告李世耀,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周其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被告冯新强,男,汉族,住。委托代理人陈国盛,广宁县圣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泽洪,男,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世耀诉被告冯新强、梁泽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世耀于2013年4月15日申请要求对诉讼标的物进行鉴定和评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邓 平审 判 员 梁肇仪人民陪审员 邓金火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邝伟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