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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磐民二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黄晓丽与磐石市三兴建筑开发有限公司、周佩君、磐石市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晓丽,磐石市三兴建筑开发有限公司,周佩君,磐石市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二初字第119号原告黄晓丽,女。被告磐石市三兴建筑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玉龙,经理。第三人周佩君,男。第三人磐石市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洲宏,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晓丽诉被告磐石市三兴建筑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周佩君、磐石市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晓丽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晓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00元,由原告黄晓丽承担1,025.00元,退回原��1,025.00元。审判员  金霞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