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磐民二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黄晓丽与磐石市三兴建筑开发有限公司、周佩君、磐石市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晓丽,磐石市三兴建筑开发有限公司,周佩君,磐石市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二初字第119号原告黄晓丽,女。被告磐石市三兴建筑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玉龙,经理。第三人周佩君,男。第三人磐石市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洲宏,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晓丽诉被告磐石市三兴建筑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周佩君、磐石市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晓丽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晓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00元,由原告黄晓丽承担1,025.00元,退回原��1,025.00元。审判员 金霞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