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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民初字第164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李卫兴与汪利娟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卫兴,汪利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民初字第1642号原告李卫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虎。被告汪利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卫兴与被告汪利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卫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合计人民币2220元,由原告李卫兴负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严莺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