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门商初字第015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与单华勤责任保险合同追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单华勤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门商初字第0150号原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113315-8),住所地海门市海门镇人民西路86号3楼。负责人胡耀生,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刚,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单华勤。本院在审理原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与被告单华勤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具状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属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鹤岗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