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泸泸民初字第129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原告杨远均诉被告姜兴财侵权责任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远均,姜兴财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泸泸民初字第1298号原告杨远均,男,汉族,住泸县毗卢镇。委托代理人易遵宪,系泸县毗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兴财,男,汉族,住泸县毗卢镇。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杨远均诉被告姜兴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远均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远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于收取。审 判 员 陈超亮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代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