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旬民初字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王某诉张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旬民初字第00264号原告王某,女,汉族,生于1985年10月24日,初中文化,旬邑县郑家镇人。被告张某,男,汉族,生于1983年8月13日,初中文化,旬邑县郑家镇人。委托代理人崔某,男,司法员。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小勇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张某及委托代理人崔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不到一个月即结婚,互相不了解,婚后原告发现与被告性格不合,两人经常打闹。被告还经常辱骂原告父母,并扬言要杀原告全家。原告坐月子期间,被告经常因一些琐事殴打原告,原告整日以泪洗面。2008年10月26日原告打工回到家,被告不但把原告挣的钱花光,而且经常殴打原告。原告只好回了娘家,被告竟叫人来原告娘家闹事,太村派出所出警才平息了事态。原告为了年幼的孩子,放弃了离婚念头外出打工,再给被告一次反省的机会。后原告因思念孩子回到家,被告仍旧习不改。二O一O年正月十六,被告又为小事殴打原告,让原告往出滚。原告再一次外出打工,再没有回家,被告也不和原告联系,导致双方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维系。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孩子的抚养费。被告张某辩称,原告所述与被告结婚及儿子出生时间属实,述称被告经常打骂原告,包括二O一O年正月十六殴打原告不实。原告在孩子出生后九十天前往广东打工,期间断断续续回来过。被告于2011年和2012年两次借了他人共32000元。原、被告共同生活三年时间,夫妻关系尚好,故不同意原告的离婚请求。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1、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2、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支持;3、被告主张的债务能否成立。原、被告当庭均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和被告张某于2006年1月16日在旬邑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二OO七年十月初三生育儿子张X,现在被告家生活。原、被告婚后夫妻关系一般,有时因生活琐事争吵、打架。二OO八年三月份原告外出打工,期间偶尔回家与被告共同生活。去年4月5日,被告张某曾起诉与原告王某离婚,后撤回起诉。2013年2月28日,原告王某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张X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又查明,结婚时原告娘家的陪嫁物有四扇柜一合、凉椅一个、茶几一个、皮箱一对、洗衣机一台、自行车一辆、被子三条和毛毯两条,被告购置电视机柜一个、梳妆台一个、衣架一个、25寸彩电一台和音箱一只。婚后双方未购置共同财产,无共同存款及债权,亦无共同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关系虽然一般,有时因生活琐事争吵、打架,原告长期外出打工,但偶尔亦回家与被告共同生活,因此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因此原告离婚之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小勇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小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