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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民催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宁波普利达液压传动有限公司、姜国峰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普利达液压传动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民催字��2号申请人:宁波普利达液压传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国峰,申请人宁波普利达液压传动有限公司因遗失出票时间为2013年3月7日、到期日为2013年8月30日、出票人浙江志高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普利达液压传动有限公司、金额15万元、票据号码10200052/21306625的中国工商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4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2013年4月17日,申请人宁波普利达液压传动有限公司以已找回上述票据为由,申请撤回公示催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及公告费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宁波普利达液压传动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徐 忠 东审判员 郑 惠 民审判员 ��郑志忠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钱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