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肥西执字第00098-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安徽蓝盛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与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安徽蓝盛置地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肥西执字第00098-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蓝盛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滨湖新区。 法定代表人仰智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鑫,安徽蓝盛置地发展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陈磊,安徽蓝盛置地发展有限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周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肥西民二初字第0013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 飞 审 判 员  宋建忠 代理审判员  周 伟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 敏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 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外地法院可以直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无需由当地人民法院出具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存款,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