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柴商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裴怀明与李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怀明,李涛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柴商初字第135号原告:裴怀明。委托代理人:刘德新,浙江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涛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怀明与被告李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预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裴怀明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利明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谢晓霞 来自: